一、法官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玩忽职守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必须要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才能被评价为犯罪。而以上内容,就是对重大损失的解释。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对于法官来说,他们的职责就是维护司法正义,正确合理的审理案件中作出适当的裁判,当然有一些法官他们玩忽职守导致很大的财产方面的损失,所以这个时候需要按照我们国家的玩忽职守罪来进行量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