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行贿的对象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其理由是定义单位行贿罪的《刑法》第393条将此罪规定为两种情形,其前一种情形“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中的行贿对象未指明是国有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故将二者全部包括进去。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行贿罪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立案标准

根据199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上在行贿罪的相关犯罪类型中明确区分了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事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一般涉案的金额比较巨大,犯罪事实是非常严重的,所以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