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四个要素是:

1、事故必须是发生在道路上的。2、事故必须是因违章行为造成的。

3、事故必须要有损害后果。4、当事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三个常规条件是:

1、当事人各方中至少有一方使用车辆,如果各方都是行人而发生的事故,则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

2、至少有一方车辆是在运动中,如果行人自己撞在停止的车辆上,则不认为是交通事故。

3、必须具有交通性质,非交通性质造成的事故,如军事演习、体育竞赛等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均不属道路交通事故。

重新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与现行的定义相比,新定义有了明显变化: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现在常见的飞石或落物砸伤汽车等“意外”,5月1日后也属于交通事故。但是要注意:本项规定不包括铁路道口火车与车辆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处理。可以“私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意味着,一些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