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说国家就应该对一切都应该做出赔偿,这样的话,国库可能早就空虚了。当然,该国家进行赔偿的,也躲不掉,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算是要求国库赔偿的,就应该赔偿。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哪些情况?

一、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民事主体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时,依法由国家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本世纪中才在备国得到长足的发展,中国1982年宪法和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均对其作了原则规定。构成要件:

(1)其行为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

(2)行为主体须在执行职务中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

(3)其行为须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损害后果。国家赔偿责任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是冤狱赔偿责任。

二、学说中亦有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是某种行政赔偿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

②军事行为;

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

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

⑤正当防卫;

⑥紧急避险;

⑦不可抗力;

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并不是说国家没有责任感,如果遇到了这种情况,可以进行起诉。除了以上哪些情况,国家都应该进行赔偿。再次确认检查,有没有遗漏的地方,毕竟国家法律是站在人民的利益上拟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