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委员会是可以办理职务侵占类刑事犯罪的,这上监督机关主要的工作内容之一,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职务侵占罪。

监督委员会办理的案件: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职务侵占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公司经理利用其调配本单位财物的权利,财会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账目、钱财的方便等。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就不构成本罪。即使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了解情况、便于出人单位等方面的方便条件,也不构成本罪。(2)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等。(3)侵占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且是在本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而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的人员。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些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