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一般刑事公诉案件其实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之后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在作出审查的时候,可能认为此时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于是就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自然这个时候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就不能确定行为人是构成犯罪的,自然也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