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新闻媒体报道的几起历史冤假错案,由于审理不严谨、判决错误导致当事人几十年的青春时光耗费在丧失人身自由的监狱里,对当事人及其家人的精神状态和经济生活造成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对这些疑难案情,如果当年坚持了再审程序、合议庭审理或审判委员会研讨决策,将有效降低错案的可能性,那么,审判委员会的具体职能是什么呢?

审判委员会是中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数是单数。

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综上所述,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具体职能问题,主要体现在适用情形和决策层级两个方面,首先,需要审判委员会决议的是死刑、合议庭严重分歧、检察机关抗诉、较大社会影响等性质严重、审理难度大的案件,其次,对于合议庭无法决定的案件才提交审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