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一)申请人的资格

1、事故当事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代理权的人。事故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现。事故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亲属享有,其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承,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3、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二)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要求和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以及通讯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公证书。

二、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注意哪些事项

(一)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是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特征的具体说明。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统一。简言之,犯罪构成就是某行为是否构成某犯罪的标准。交通肇事罪作为业务性过失犯罪,它有着自身的特点,即该事故通常是由肇事者和被害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肇事者有无过失,过失大小往往与能否认定交通肇事罪有着直接的关系。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是在考察该行为客观方面的基础上综合作出的,反映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一些量化特征,但是并不能全面反映行为客观方面的所有特征,比如危害结果,而危害结果是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在过失犯罪处理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肇事面的犯罪构成中是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发挥作用的。

(二)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这里必须明确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有着直接的关系。应当把责任问题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的严重后果,具备的赔偿能力和肇事行为具有的法定情形三种情况相结合起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规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存在以下四种关系: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使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安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在以上的所有情形中,事故责任都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