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职工被单位除名的决定是否有效范某到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方知自己在15年前已被除名。原来,范某的单位只是将除名决定记入了个人档案,并未向范某宣布和送达。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济宁某公司对范某作出的除名决定无效。1983年10月,范某从微山某农场调入济宁某公司工作。1984年范某承包了本公司的门市部,开展承包经营。四年承包期满后,双方依法解除了承包合同。1992年7月,该公司以范某连续旷工四年零四个月之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范某作出除名决定,并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但未向范某送达。2006年,范某找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单位一直未予办理。2007年5月28日,范某再次到公司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他已被公司除名,并向其出示了从其档案中提取的公司对其除名的决定复印件。为讨回公道,7月6日,范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7月23日,范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在审理过程中,范某称,自1988年起,他因身体不好,一直在外求医问药,并非无故矿工,公司也知道他身体有病,不应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公司辨称,曾多次查找范某下落,因范某说他一直在外看病,无法向他本人直接送达。另,范某自称有病,既未向领导汇报,公司档案也没有记载,对范某除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审理认为,除名是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本案济宁某公司对范某作出的除名决定,未向范某送达和宣布,剥夺了范某的申辩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决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对范某除名决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