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中关于商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总则中关于商法的规定,民法总则中加入了商法的内容,确定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区分,体现了民法总则中与商法内容的有机整合,也是我国民法商法结合的进一步推动。从比较民商法角度分析,无论是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还是实行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商法都是优先适用于民法的特别法。

而且体现市场经济特点的民法总则的制度与规范,更多表现为商法总则的制度与规范(如作为商主体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商行为的商事合同、商事代理行为)。从当下我国民商立法的实际出发,这种“商法体现”既可以表现为有关民商事单行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立法安排,也可以表现为有关民商事单行法的司法解释(如合同法、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的司法安排,但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总则性质的民商事基本法(如制定民法总则或商事通则),来体现商法总则制度和规范,则是包括《民法典》编纂在内的我国市场法律制度立法完善的一个当务之急。

二、我国民法总则“立法目的”条款中商法内容的加入

第一,《决定》将《民法典》编纂作为我国法治经济中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所以对于我国而言,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现代意义,大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重视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是现代民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即“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当下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将人权保护重点由保护人的生存利益向保护人的精神利益转移的发展趋势。体现上述发展的一个重要立法趋势是,有关民事主体权利的分类愈来愈细,以便从形式和内容上更好地体现民法对民事主体权益的“终极关怀”。

第三,民法主要是裁判法,而裁判法的重点是法律适用。无论在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中还是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制中,商法相对独立于民法理论与实践的价值,在于 “特别法优先适用于基本法”的法律适用价值,所以民法总则确定商法规范“优先适用”于民法规范的一般条款亦即商法总则有关商法规范适用的一般规则,十分必要。

我国新制定并颁发的民法总则之中有关于商法的相关规定,商法只要是限制那些个体工商户等民事主体而制定的大量规范,若是有公民的财产权益受到了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的侵害,那么在书写诉状时,需要包含商法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