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是什么?

首先,涉嫌拒执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该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拒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且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在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纠纷谁胜谁负尚未确定,被执行人在这个阶段处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构成拒执罪。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是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显然,不论是隐藏、转移被执行人自己财产还是转移、隐藏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隐藏、转移的时间均应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只有发生在执行阶段,才有可能构成。

按照《刑法》第313条规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是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客观方面的必备前提。

依照我国法律进行相关规定了,如果当时人在法院判决之后没有能力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相关的执行的话,那么相关人员就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决罪,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设计拒不执行裁决罪是要有能力执行,但却不进行执行相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