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是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在代理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从事法律事务,受托人从事事务的后果自然归结到委托人身上,就是说,委托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受托人只是事务主体的辅助者。在代理制度中,委托人的委托是代理人也就是受托人从事法律事务的前提,一般情况下,没有委托就没有代理,代理权是委托的最好体现和结果。除非受托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否则,受托人即代理人所从事的代理事务的后果自然落在委托人身上,这也是代理制度设计的基本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