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哪些方面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

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表现在许多方面。首先,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民主原则的一项根本内容。《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这是最大的民主权利。其次,民主原则还表现在我国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方面。再次,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都是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

2.社会主义原则

社会主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另一个主要原则,它表现在许多方面。首先,《宪法》确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其次,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再次,《宪法》规定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都是社会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

3.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民族平等。《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二是男女平等,《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包括公民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平等,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等等。

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三、修改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要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保障我们的生活也促进了我们国家的发展和建设,所以人人应该了解宪法,学习宪法。同时宪法也是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强大的保障和基础,每个宪法都有着原则以及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