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越权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

(2)采取贿赂方法诱使对方当事人越权代理或超范围经营,或降低质量标准;

(3)利用合同条文玩弄文字游戏,有意形成歧义或“笔误”,埋下对对方不利的隐患;

(4)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接受不平等条款,或单方变更合同条款;

(5)在质量标准上含糊其词,交付的货物比样本质量差,但合同条文上又无法制约;

(6)在不具备履约条件的情况下贸然签订超出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生效后也不积极创造条件履约,给对方造成损失;

(7)故意与他人签订大大超出他人履行能力的合同,逾期后追究他人违约责任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8)隐瞒可能发生的风险,造成对方疏忽,使自己免去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