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实践中,我们对“诈骗”和“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问题很难掌握,如何正确认定“诈骗”与“合同诈骗”犯罪的性质呢?

合同诈骗罪属诈骗犯罪的一种,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线如果只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或者说是否签订过合同来区分是不够的,还必须从两者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上具有不同之处进行区分: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一般诈骗罪侵害的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这是合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前者在犯罪的归类上属侵犯财产罪,而后者则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两者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同。在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必须与合同有关,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表现为以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或者伪造公文、证件来骗取财物,或者编造谎言、假冒身份、涂改单据,或以介绍工作名义骗取财物的;

(3)在犯罪主体上,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签订或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诈骗罪则为一般主体,即一切实施诈骗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