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本条是有关影响货币政策事项决定权的规定。第1款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的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之所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做出的决定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理由主要是(1)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是金融活动中最重要的因素。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这方面的决定影响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也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要保证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具有全局性,符合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应由国务院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对上述决定进行审查,以保证其符合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2)国务院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上述决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方面的重大决策,国务院作为领导机关,应对上述决策进行审查和批准。(3)中国人民银行推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稳定币值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经济工作,为了稳定币值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可以通过中央银行调控金融政策,包括利率政策、汇率政策以及年度货币供应量,其主要方式之一是审批中央银行有关上述问题的决定,从而实现影响金融政策的目的。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操作货币政策工具,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和影响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变动,从而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除由国务院决定的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等重要金融事项外,其他的对货币政策有重要影响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自主决定,从目前金融运行状况看,这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事项有贷款限额和现金流通量等。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