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最新规定是什么

在2018年8月27日下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这次审议了居住权和自动续期的问题,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问题,此次“物权编草案”先做一个原则性规定。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个草案对房屋建设用地产权到期之后的规定和以前差不多,但是增加了一点东西,就是对续期的费用的规定,没有明确讲这个费用是免费?还是交费交多少?给的解答就是按照法律和行政的规定,现在怎么个交费法不知道。反正费用可定少不了,究竟交多少,等到期的时候看规定就知道了,所以不要做免费的打算。

之前“物权法”是这样规定土地到期情况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就是说你家的房子如果够牢固结实,如果到70年还在的话,那么这个住宅用地到期会自动续期,而且的免费的,不存在缴费的问题。不是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就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比如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这些就不存在自动续期了,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办理。

二、年限到期应该怎么办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

1、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不可续期,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

3、不可续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 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此,无论是商业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数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针对该建筑相对的土地使用权。40年或者70年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是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简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是一直归所有人名下的。

不同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不等,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其他用地等,期限从40到70年不等。土地使用权到期,住宅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没有提出申请续期的使用者可能会被收回,所以必须按照规定处理。非住宅用地其中一个方案是类似于拆迁补偿的,由政府给予使用者一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