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时候,可能会派出一些机构,让这些机构或者是机关单位来完成国家的赔偿要求,以及支付那些应该赔偿的费用。因此,国家赔偿派出机构有哪些呢?我们要了解清楚国家赔偿的派出机构,这有时候对于我们来说也是有必要的。

一、国家赔偿派出机构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法》虽未规定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赋予了规章授权组织的被告资格,所以其也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受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国家不能对该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4、派出机关在行使或者越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派出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外的任务时,视为受委托,由设立派出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由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仅就其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各自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派出机构有哪些注意事项?

1、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必须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2、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对行政机关应作宽泛的理解,它包括上述所有具备赔偿义务主体资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4、两个以上的执法主体进行联合执法时,所有参与执法的主体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在赔偿诉讼中,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赔偿诉讼的,若赔偿请求是可分之诉的,被请求的一个或者数个赔偿义务机关是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若赔偿请求是不可分之诉的,追加其他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

要行使国家的委托权,对受害者进行国家赔偿。但是,对于这些派出机构也有着一定的要求,必须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因此,这些派出机构的机关单位也有一定的责任,有着赔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