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是抽象、无形的客观存在,而不是具体、有形的客观实在,它是一种综合多种证据认定当事各方责任的推论证据,该证据的准确程度是靠人的思维、分析、判断得出的结论,与人的正确认定方法和处理经验有着直接关系。目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无固定、统一模式,仅凭认识、理解和经验认定,难以保证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开展这方面的探讨和研究很有必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既有简单的一般认定,又有复杂的特殊认定。一般认定涉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认定起来容易的多,采用单方过错的单方责任或双方过错的双方责任一次认定;如果涉及三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要复杂的多,有些采用一般认定的一次定责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如何进行这些复杂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必须采用特殊认定的二次或多次定责是解决此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有效办法。

涉及三方或多方当事人,要衡量交通事故责任是简单认定还是复杂认定,是一般认定还是特殊认定,是一次认定还是二次或多次认定,关键是要看这三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相互关系是属于一起交通事故,还是属于二起或多起交通事故,这是解决类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症结所在。如果能够确定属于是一起交通事故,就按一次定责;如果确定属于是二起或多起交通事故,就按二次或多次定责。

三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是独立的,把其它二方或多方当事人作为一个整体,其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而其它方当事人无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作为一起交通事故,可按一次定责来认定。如:客车载人与其它车辆发生事故或单方翻车或单方撞固定物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客车的当事人和其他车辆的当事人或驾驶客车的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乘客均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