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如果是对方一直不去执行自己应该去执行的部分,我们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那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以及作用意义有哪些呢?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特征是什么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强制执行公证效力以及作用意义

公证强制执行,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的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相较于普通的债权文书,经过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明显提高了可信度。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时,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来确定。在赋予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相关的司法机关就免除了事实调查确定的阶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在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强制执行时,不仅可以简便司法程序,节省债权人的物力人力,还能提高公证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这样,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实行提升了我国公证法律服务的层次,提高了公证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公证强制执行制度的特征

公证强制制度为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方便。首先,公证强制制度中以非诉讼的方式预先赋予了民事与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正常交易以强制执行效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以及执行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有权直接单方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债权人就不用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简化了司法程序,更节省了当事人的物力和人力。其次,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只能是债权文书,对于没有债款偿还或者物品托付的民事经济协议是不能被赋予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最后,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文书虽具有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只有债权人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才真正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依据

2005年8月颁布的《公证法》继承与完善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根据该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5月修订后的《公证程序规则》出台,仍然保留并完善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

其实,强制执行公证效力还是比较强的,我们在进行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如果是债务类的案件,可以很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也是可以依法申请拍卖债务人的财产的。另外,我们在进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首先要确定自己是符合相关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