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逐渐发展起来的。它对于银行是一种补充。弥补了银行资产管理方面的短缺。但是由于信托涉及三当事人。其主要是以信用作为担保的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在我国,有一些信托公司为了谋取利益开始借信托之名吸收公众资金。对于这类信托违法应该怎么处罚呢?下面是我国有关信托违法的相关处罚措施。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信托投资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般来说,信托违法往往就是较大数额的资金贪污。毕竟信托本身就是对他人有价值的东西进行保管的一种行为。受托机构如果信用很好,那么财产就会按时交给利益人。相反,如果受托机构不按约定办事,那么客户的财产将被受托机构吞噬。由于信托违法涉及广大市民的家庭财产等巨额金钱,其直接关系国计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