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文号:中证协发[2004]387号各主办券商、股份转让公司:根据《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公司字[2004]6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其所发行的股份继续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托管。目前,股份转让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主办券商只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了可转让股份,非转让股份的登记申报并未开展,影响了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协议转让、质押登记、司法判决过户、股份置换等业务的开展。为进一步落实《指导意见》的精神,保护投资者权益,请各主办券商、股份转让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非转让股份登记手续。有关非转让股份登记业务的具体规定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颁布的业务指引办理。在办理非转让股份的登记业务时,请注意以下事项:一、各股份转让公司应及时通知相关股东,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业务指引的要求,到各自主办券商的营业网点开设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办理股份确权手续。二、股份转让公司非转让股份的确权业务由该公司的主办券商办理。三、各主办券商应按照《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业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03]180号)、《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业务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04]362号)等文件的规定,督促其所主办的股份转让公司及股东办理非转让股份确权手续,配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尽快做好股份转让公司非转让股份登记申报业务。特此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