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案例分析

合肥市民王先生咨询:我已70多岁,一直依靠儿子负担我的生活。最近,儿子因病去世。儿子做生意亏本,欠下不少债,把他的遗产全部拿去还债也不够。而我年老体弱,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如果把儿子的遗产全部用于还债,那我今后的生活就没有着落。请问,继承遗产是否应当先清偿债务?

律师答复: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而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是否偿还由继承人决定。王先生年老体弱,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如把其儿子的遗产全部用于还债,今后其生活无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针对此种情况作了特殊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清偿债务。因此,王先生儿子的遗产虽然不够清偿债务,但仍应当为王先生保留适当遗产,以解决好他今后的生活所需,其余的再依照法律规定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