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侦查结束之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此时检察院在接到了提请之后会对刑事案件做出审查,因此也就有可能出现不起诉的情况。那实践中哪些情况下检察院绝对不起诉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绝对不会起诉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实施的犯罪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任何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都会经不住时间的考验,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需要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同时也是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当然,检察院不起诉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其中法定不起诉就属于绝对不起诉,具体在哪些情况下检察院绝对不起诉,上文中已经做出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