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决后罚金什么时候交?

交罚金的时间以判决书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对罚金数额如何裁量?

1、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三、法院判罚金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一)以犯罪情节特别是违法所得的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为根据决定罚金数额。

同一性质的犯罪,由于犯罪情节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序不一样,处刑也就有轻有重。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作案环境、对象、损害结果作为犯罪情节,直接影响到罚金数额的确定。

(二)罚金数额的确定还应适当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

《刑法》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利。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同样情节的犯罪,对有钱人多判罚金,对无钱的人少判罚金,反映出适用法律的不平等。但在实际上,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适用罚金刑时不可能完全平等。况且,如果法官在自由裁量罚金数额时,完全不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可能会导致两种不利后果:

1、由于罚金数额过多,超过了犯罪人的经济能力,罪犯没有能力交纳而使罚金刑不能执行,或者因罚金过重造成犯罪人生活陷入困境,丧失生活的信心,可能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2、罚金的数额过少,会使犯罪分子受不到经济惩罚的痛苦,发挥不了罚金刑的作用。因此,判处罚金刑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否则犯罪人无能力履行而又无相应的替代制度,就会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事实上,刑事案件中交不起罚金的案例是很少的,因为人民法院当初在做法庭判决的时候不会不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的,不过目前为止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还是没有准确的规定罚金的标准,罚金的标准基本上就是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