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并不是绑架行为的结果,因此应单独判断。若触犯特殊罪名,则按照特殊罪处理。若未触犯特殊罪,则依其行为时的主客观进行判断,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三人并非是被绑架人,因为行为人并没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对第三人实施绑架行为,如若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其就属于被绑架人而非第三人。那么行为人致第三人死亡的行为就应当与绑架行为分开看,其致第三人死亡的行为是另一个独立的行为。

既然是独立的行为,若该行为符合其他罪名的条件,则定其他罪名。在未触犯特定罪名的情况下,若行为人主观故意侵害第三人的生命权,则其为故意杀人罪。若行为人主观过失,侵害了第三人的生命权,则其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若行为人主观故意侵害第三人的健康权,则其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