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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过信托理财的方式,可以使得个人、家庭获取经济利益得到增长,在社会上,也有不是少利用他人的这种心理,实施非法信托行为,为自己谋取私利。故而对于各位理财人士,了解非法信托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是十分重要的。

一、非法信托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非法信托最大的法律特征是具有无效性。

二、信托无效的情形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委托人设立伯托的目的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委托人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设立信托,当属无效。因为信托目的不能单独存在,它必须附属于某一特定的信托,井贯穿整个信托的始终,信托行为则要以努力实现该信托目的为宗旨。信托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如果信托目的违法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应属于无效信托。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委托人有没有合法、确定的财产用于设立信托,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基本要件之一。信托财产不确定,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也就无从谈起,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内容和范围也不明确。这种以不确定的财产设立的信托,是无法运作的,因而不能有效成立。

3、以非法或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非法财产,主要是指委托人非法得来的财产,依法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人无权以该财产设立信托,本法规定不得设立的信托的财产,主要是指本法第十四条关于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需经批准才能作为信托财产。据此,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设立的信托,或者未经批准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立的信托,均属无效。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

设立信托,如果信托目的是专门为了进行诉讼或者讨债,那么,该信托无效,因为代理他人诉讼或者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属于律师的职业。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委托人进行诉讼和讨债,可以通过聘请律师成者其他法律手段,不应采取设立信托的方式。

许多国家(如英国、日本、韩国)都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但对此也有一些不同意见和看法,认为委托人进行诉讼或者讨债,可以自己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因而应当允许通过设立信托,委托他人处理,只有委托人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并谋求不当利益时,方为无效。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受益人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基本要件之一。私益信托没有受益人,或者公益信托的受益人范围不确定,信托就没有明确的受益人对象,信托受益权的归属不能落实,信托也就失去了存在的针对性,因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目的是为适应新的情况留有余地。信托法规范信托基本关系,是信托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本条采取列举式规定无效信托的情形,难以穷尽。特别是今后要根据《信托法》制定《信托业法》和有关单行法律,其中可能根据信托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信托无效的其他情形做出规定。例如,日本、韩国《信托法》都规定,以依法不得享有某种财产权利者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亦属无效。

就是具有非法性。一些专业人士,为了避免他人被非法信托欺诈,度常见的非法信托行为进行了整理,我国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法律规范时,也借鉴了这些规定。投资者在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建议不要选择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