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方邀请家长和孩子体验“拐骗”

31日上午,在重庆某超市里,网友家长告诉他们的孩子,他们要离开一会,要求孩子在原地等候他们。之后由防拐专家扮演的“坏人”出现对孩子百般诱惑,将孩子带出超市。面对陌生人的请求,孩子毫无防备的跟着“坏人”一同离开了超市。

民警又在一幼儿园进行了同样的防拐测试,在放学前“坏人”通过糖果等方式与3岁女孩兔-兔交流,获得兔-兔的信任,在放学时“坏人”再次出现,顺利将兔-兔“拐走”。见到孩子被“拐走”,民警决定上前抓捕这个“坏人”。

现场一个“被拐”孩子的妈妈告诉记者,她时常告诫孩子一定不要跟陌生人走,本以为孩子在这次测试中能够顺利过关,没想到孩子还是经受不住糖果的诱惑,跟随“坏人”离开。

拐卖儿童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综上可知,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如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等等,那么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是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对一个家庭的影响是很大的,所以才会对拐卖儿童的行为处罚的如此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