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1.对各级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各级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税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