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撤裁与执行的冲突处理:由法院根据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由此可见,像是仲裁裁决的执行,并不是直接由仲裁庭进行监督的,在对方不执行的情况下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申请仲裁庭强制执行。不过,劳动仲裁裁决书本来就是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书,双方都无异议的话,应该严格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