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侦查和立案的区别有哪些?

1、一个是诉讼行为,一个查处行为

立案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2、顺序不同,先立案后侦查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侦查的主体,目前语境下,是特指公安机关。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

3、立案不一定为刑事犯罪

立案: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立案侦查:适用对象是一般刑事案件,不含治安违法案件、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立案到立案侦查需要一个过程,不是立案了就要侦查,不符合立案侦查的不会立案侦查。

二、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三、逮捕和立案侦查有什么区别?

逮捕和立案侦查的区别有:立案侦察并不一定会逮捕,而逮捕肯定要被立案侦查,逮捕所具备的法律效应显然大于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并不必然会被逮捕,但是可能性是很大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应由公安机关提出,并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侦查、强制措施、逮捕,这些程序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

立案侦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的“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中。其中,“立案”规定在第109条至第114条;“侦查”规定在第115条至第168条。

逮捕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编总则”的“第六章强制措施”中。具体指第66条至第100条。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应由公安机关提出,并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而,可以说,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并不必然会被逮捕,但是可能性是很大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情决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立案和立案侦查这两种是属于一个前一个后,有立案的存在才会有侦查的情形;对于这两者一个都是不能少的;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都是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而且立案也是需要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