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受贿罪是要严肃惩罚的,为此国家专门成立纪检委,正规的大型企业也有纪检部门,纪检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监察有人是否受贿。那么,按照法规受贿罪是数额犯吗?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我国目前关于受贿罪的实际司法操作,在将其界定为复行为犯的同时,司法解释实际上又将其界定为了数额犯,这就给预防和打击腐败带来了不利影响,难以保证权力的廉洁性。因此,要破除受贿行为的反腐掣肘,当务之急,除了降低受贿罪门槛之外,还应该通过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规定,真正将受贿罪还原为“单一行为犯”的本意,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认定上的争议,也有利于提高刑罚威慑力。

基本解释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的相关内容。我们知道,在司法解释方面是算数额犯罪的,按照受贿数额进行数罪并罚,并且不管用什么手段,都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管怎么千万不要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