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要件:

(1)对象:他人,即行为人以外的一切有生命的自然人。

生命的起点:出生(判断标准是“独立呼吸说”)

生命的终点:死亡(判断标准是“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

(2)行为:杀。

①“杀”人行为的本质:通常情况下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险。

由于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生命权利,所以,“杀”人行为的本质必然是侵犯他人的生命、具有导致他人死亡危险的行为。不仅如此,即使某种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性,但如果这种危险程度极低,刑法也不可能将其规定为犯罪,这种行为也不可能成为杀人的实行行为。因此,“所谓‘杀人’行为,并不包含偶然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一切行为,而必须是类型性地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例如,希望他人死于新干线事故而使他人勉强乘坐新干线,即使碰巧实际上发生事故而死亡,也不能说使他人乘坐新干线的行为是‘杀人’行为。只是意欲、意图发生结果还不能说实行了杀人罪。”(1)就是说,“杀”人行为是具有侵害他人生命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②杀人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包括暴力方法,也包括精神冲击等心理方法)与不作为。

③杀人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如果是合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例如正当防卫杀人等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结果:他人的死亡。

3.主体要件: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