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全案,盗窃罪事实清楚,罪名定性正确.但是,诬告陷害罪定性有待商榷。

首先,本案案情与一般情况下诬告陷害罪成立大相径庭,主要是在主观方面认定上,不能用常规办案认定思维方式来审理本案。

其次,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角度,疑罪从无司法原则来说,本案诬告陷害罪的认定都有瑕疵。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结合本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本案与众不同之处,就是其在诬告陷害罪认定中最关键的主观方面。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来看,其口供前后矛盾,显然有他人意志体现的可能,并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黄某被刑警队抓住后,立即承认自己干的。案情简单,办案神速连承办人也不相信,189.06米电缆线,小茶杯般粗,另加两个电焊机线圈,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单独个人能轻而易举地完成此罪吗?下面案情的发展即顺理成章了。

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被告人黄某并非在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前,为挟嫌报复、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而是在刑事拘留后,在主观方面,他人干涉的可能性很大,口供真实性有待确认。

因此,黄某构成诬告陷害罪主观方面存在重大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