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公证。

遗嘱人需要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应当亲自到办理该遗嘱公证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因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原公证处申请的,也可到就近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请原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其住地办理。

申请时,遗嘱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凭证和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遗嘱公证书,讲明变更或撤销该公证遗嘱的原因和理由。

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提出申请,到原公证机关办理。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