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立案通知书几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

1、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2、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

3、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

二、不予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