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在侦查案件、包括在后期的公诉和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认定最主要的依据就是证据,只有证据确凿才能定罪和定刑,而证据的来源渠道除了现场勘查外,很重要的就是取得证人证言,那么,公安机关在询问证人时是否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根据《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所谓证人,就是指凡知道案件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综上所述,关于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就司法公安机关询问证人的流程和规定,进行询问时,现场至少要有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询问地可以是司法机关的办公场所、证人的单位、住所或其指定处,对于证人的证言应记载笔录并经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