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蒋某(家在四川)再婚后,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蒋某为受益人),后因地震房屋倒塌,赵某遇难。保险公司理赔了20万元家庭财产保险和10万元人身意外保险。小赵(赵某前妻所生)能要求继承这30万元保险金吗?

律师解答:

对家庭财产保险而言,保险公司理赔的20万元家庭财产保险属于赵某和蒋某夫妻的共同财产,两人各有10万元,赵某的10万元作为遗产,由赵某的继承人继承。

对人身意外保险而言,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来继承:(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虽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丧失了受益权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但是如果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个人的财产,而不属于遗产。

本案中,投保人也即被保险人赵某,已明确指定蒋某为受益人,所以该保险金属于蒋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赵某的遗产。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赔付的家庭财产保险金中的10万元属赵某的遗产,小赵可作为继承人参与该笔遗产的分配;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人身意外保险属于蒋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畴,小赵无权参与该笔保险金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