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由谁来买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必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在借名买车中,由于出借人并不是机动车实际上的所有权人,所以一般也不会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那么借名买车双方当事人就务必事先在协议中规定好由借用人来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借人作为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未给机动车上交强险存在过错,将与借用人对受害人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发生交通肇事、违法等情况,所需费用由谁来买单

双方当事人应当事先约定好一旦出现交通肇事、违法等情况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即借用人)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即使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由借用人承担交通肇事、违法导致的费用,然而存在以上过错,登记人依然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出现权属争议如何解决

双方当事人还应事先约定好如果出现权属争议应如何处理,出借人是否要补偿借用人一定费用,这笔费用按什么计算,是现价值还是过去的价值,是否要计算折旧率等等。

最后,即使借名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相对完备的协议,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协议实际上也不能成为车辆登记人免责的“护身符”,出借人仍然有为交通事故买单的风险,借用人也仍然要面对车辆所有权属争议的风险。双方只能先行承担自己风险与费用,然后依据双方协议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追偿。

故对待借名买车务必要小心谨慎,权衡各方利益,尽量使用自己的名字购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