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为人民服务、为群众着想的宗旨和理念更加牢固,但仍然有一些思想进步不够,世界观、价值观改造不彻底的人员,在工作中得过且过,甚至玩忽职守、任意妄为,给公共利益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被判定为渎职罪而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关于渎职罪刑事诉讼法的主体解释是怎样的呢?

一、渎职罪主体的相关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有这些人才能独立构成渎职罪,其他人员只可能是该种罪的共犯,不可能独立构成该罪。

二、渎职罪的情节认定标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综上所述,关于关于渎职罪刑事诉讼法的主体解释中,对于作出渎职行为的行为人,包括几个方面的含义,国家机关中的公务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为行使职权的组织中的公务人员,国家机关中不在正式编制的公务人员等,这些人员都属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