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侵占罪虽然是属于自诉案件,但也是属于刑事诉讼,所以侵占罪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是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讼费用包括哪些

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法院交纳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