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吸收了所有相关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内容,并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纳入特别程序章节,具体规定为:

1、主体限定为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2、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3、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提出。

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6、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7、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还将其他具体相关规定以第353、354、……360条规定明细化如管辖、材料补交、不予受理情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等等结合分析本案,吴某与李某的调解协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其理由是。

1、双方当事人没有一同申请。

2、双方的协议是私下达成,没有依据人民调解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因此,如果法院受理该申请,可能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到庭的情况发生,这样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