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其妻王某生有俩孩,因故离婚,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补偿吴某人民币300000元,每人抚养一个孩子。吴某不服,上诉至中院,这期间,吴某将房产卖给了第三人刘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刘某有房产证,王某有法院生效判决书,房产该归谁所有?该房产应归刘某所有。刘某取得房产时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且作了房产登记。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刘某取得上述房产所有权,王某再找吴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