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大阶层的公务人员都是由普通公民按照国家组织的相关考试而来的,考试成绩符合了相关规定后就可以从事相关的工作,而为了司法考试的人们除了需要足够的信心外还需要对具体的概念性质有所掌握,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这个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

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

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在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

完备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毋需参照其他法律。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作出完备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时,就是空白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具有两种含义:一是阶级性质,二是法律性质。

马克思主义刑法学认为,刑法具有阶级性。刑法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所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作为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刑法的阶级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的,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刑法。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与剥削阶级刑法具有本质区别。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 教育网

第一,特定性。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刑法禁止的是犯罪行为;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广泛性。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如政治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人身、社会秩序的等多方面的社会关系。

第三,严厉性。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如赔偿损失、警告、行政拘留等。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法,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第四,补充性。刑法补充性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国家有许多部门法,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都首先由部门法来保护;如果所有的部门法都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各种合法权益,刑法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反之,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时,才需要刑法保护。

第五,保障性。由于其他部门法在不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最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他的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指保护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一)刑法体系

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此处是指的后者。

刑法典由两编组成: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此外还有一条附则。编下为章。总则共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章下为节,但只是总则的第二、三、四章以及分则的三、六章之下设立节,总则的第一、五章及分则的其他章之下没有设立节。节(章)下是条,条是表达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也是刑法典的基本组成单位。刑法典的全部条文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排,从第1条至第452条统一编号,不受编、章、节划分的影响。条下是款。款是条的组成单位,没有编号,其标志是另起一段。如引用某条的第二段,则第为第“××条第2款”。但许多条文只设立了一款,在这种情况下便只称作“第××条”,而不称为“第××条第1款”。款(条)下是项。项是某些条或款之下设立的单位,其标志是另起一段且用括号内的基数号码编写。如刑法第34条第1款下设有3项。

(二)刑法解释

1、刑法解释的概念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解释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刑法规定的含义与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有利于克服刑法的某些缺陷;有利于刑法的发展和完善。

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定,刑法又是以文字作出规定的,因此,刑法解释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否则便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2、刑法解释的效力

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通常认为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

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解释。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关、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论述。

前两者为有权解释,后者为无权解释。

3、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解释按其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的立法精神及相关事项,阐明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论理解释,又可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任何解释结论都不能违背罪行法定主义,要符合刑法的目的。

综上所述,对于面临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上文了解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上文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内容,可见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它规定了犯罪和如何对罪行进行处罚的法律。当然我国公民也需要对此类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才能做一个合格的懂法知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