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可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只有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也就是说,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要件之一。

相关法规:

在对商业受贿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持肯定意见,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商业受贿罪客观方面一个普遍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是索要型受贿,还是收受型受贿,都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行为人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能构成本罪。第二种观点持否定意见,认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商业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