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作为一个法制大国,国家的办事单位和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有着比较细化的设立。那国家的工作人员在案件的处理上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我国也会给与受害者一些补偿。下面小编就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主体是哪些内容,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是公民,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发生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而有关国家赔偿主体实际上涉及到国家、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三方。由于三方之间的关系,他们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分别有不同的定位。

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即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抽象的国家承担抽象的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范围而言包括上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下至基层人民政府乡镇政府的各级各类行政组织,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也包括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国家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监狱管理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各类国家机关中工作的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监狱看守所的管教人员。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此外还包括自愿协助执行国家公务的普通公民。不包括勤杂人员和服务人员。由于勤杂人员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也是依照民法的规定给予赔偿,不适用国家赔偿的规则。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赔偿义务机关,即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具体的国家机关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一致的原则,即哪个国家机关实施的侵权行为,由哪个国家机关具体履行赔偿义务,如到法庭应诉,向受害人支付赔偿费用等。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确认可以参照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规则。只是在经复议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上与行政诉讼被告有别。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要具备的条件,换言之,国家在具备什么条件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项:

(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

(2)侵权行为要件

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首先,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其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损害结果要件

损害结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并且,损害结果只有具备以下特征,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①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现实性,即已经发生的、现实的,而不是未来的、主观臆想的;

②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

③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

这类人员在案件办理上对个人的伤害,是难以拟补的和难以接受的,国家在进行这类案件的处理时也会积极的进行调查。相关的被害人还要准备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