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具体情况分析:《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异后哺乳期间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原则。哺乳后的孩子,如果双方对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的权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子女抚养费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离婚时,孩子的抚育归属问题区分如下情况:1。哺乳期内的孩子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的哺乳期因人而异,因为"子女抚养权意见"规定"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一起生活",在司法实务中,对“哺乳婴儿”一般理解为两岁以下婴儿。在父母离异时,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与母亲一起生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同住。母亲要求孩子随父随母,负有抚养条件不详的义务。由于其它原因,孩子确实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例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孩子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利于养育孩子;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养育孩子。家长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和父亲一起生活,不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2.哺乳的孩子,即超过两岁的未成年人。对于这一年龄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的权益.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实务上应注意:(1)直接抚育绝对优先条件,父母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家长一方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以优先考虑: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孩子们在生活中随着年龄增长,居住环境变化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适合和孩子一起住。(2)相对优先的直接抚育条件(儿童抚育意见)第4条规定,父母和母亲对子女的抚养权基本相同,两个人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是多年来,孩子们都要和他们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3)考虑到孩子的意见。因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并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抚养儿童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于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父亲或随同母亲生活中发生争执时,应当考虑到孩子的意见。4)协议直接轮流抚养孩子。除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未成年人还可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儿童抚养费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孩子的,可给予该权利。离婚时,夫妻双方均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争抢直接抚养子女,离婚诉讼期间,可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为保证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可先先裁定由一方直接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