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诬告陷害是否既遂时,应注以下几点: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法第243条第三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应注意将诬告陷害与一般诬告、错告、检举失实区分开来。如果行为人所诬告的事实不是犯罪事实或虽捏造了犯罪事实,也进行了告发,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按诬告陷害罪处理,因为这不可能使被诬告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且刑法也规定了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应认定为一般诬告行为,可以给予行为人纪律或行政处分。如果行为人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自身合法利益,对情况了解不准确或分析问题存在片面性,而向有关机关或组织作了与事实真相不符的告发行为。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善意的,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意图陷害他人的主观特征,且告发的是情况了解不准确或片面分析问题的事实,而非故意捏造、无中生有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错告或检举失实。

2、确定本罪既遂的标准,应该以诬告陷害行为是否使被诬陷者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了实际损害为根据。如果诬告陷害行为已经导致司法机关开始对被诬陷者采取一定的行动,这种行动可以是对被诬陷者进行讯问,也可以是予以立案侦查,那么就构成既遂。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予以告发的行为,但司法机关并没有采信行为人的诬陷不实之词,没有对被诬陷者采取行动,那就意味着被诬陷者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并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害,而只是受到了直接的威胁,因此,只能是犯罪未遂。

3、关于诬告陷害罪属于行为犯的观点也是片面的,它否认了诬告陷害罪有未遂,不符合罪与行为危害性相适应原理。诬告陷害罪并非举动犯,并不是客观行为一经着手实施就告完成,而是其行为必须实施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达到犯罪的完成状态,也就是说,情节是否严重或恶劣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应归属于情节犯。

4、关于诬告陷害罪的罪数形态问题,应当重点分析行为人实施诬告陷害的动机,确定其按一罪处理还是按数罪并罚。例如,行为人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栽赃给他人予以告发,如果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先实施某种犯罪后进行告发,应按牵连犯以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初始没有诬告陷害的目的,而是在实施某种犯罪后为逃避罪责栽赃于他人,那就应按数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