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按哪些规定管辖?

答: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按下列规定管辖:

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管辖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或者结论的申诉。

地、市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或者结论的申诉和不服下一级公安机关复查结论的再申诉,以及本机关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处理的申诉。

各级公安机关对所管辖的申诉如何处理?

答:各级公安机关对所管辖的当面申诉,要指派专人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审阅其递交的有关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申诉材料,并询问申诉事由及依据;书面申诉的,必须约请申诉人面谈,并对受理的申诉逐一填写《受理申诉登记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申诉,应在三日内将申诉材

料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通知申诉人,或者当面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

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诉应当如何处理?

答:各级公安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诉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申诉理由正当,原处理决定或结论在主要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可能的,应当立案复查。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理由书面答复申诉人。

公安机关复查申诉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复查申诉案件,应指定专人进行,原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公安机关复查申诉案件应在决定立案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答复申诉人。

上级公安机关对持有下一级公安机关答复意见书再申诉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上级公安机关对持有下一级公安机关答复意见书再申诉的,应当受理复核,填写《申诉复核登记表》,并在两个月内复核完毕,做出结论,书面答复申诉人。此复核结论,即为终结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