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就受贿犯罪而言,此时受贿的主体不同,自然会被区分为不同的犯罪。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的,达到一定标准之后成立的是受贿罪。但格外还有个单位受贿罪,那么应该如何确定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呢?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确定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根据主体的不同,把受贿犯罪分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那么单位受贿罪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具有特殊的主体。单位受贿罪是单位犯罪,但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只有特定的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主体都是国有单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一般社会团体等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由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性质和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些单位违背自己的职责,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并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会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使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受到严重侵犯,败坏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声誉,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单位受贿的行为条件

单位受贿罪与另外两个受贿罪在法定行为条件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具有其特殊性。单位受贿罪没有将索取与非法收受区别开来,这一点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一致的,但受贿罪是严格区分索取与非法收受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需要具备其他条件即可构成犯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并且从重处罚。

理由是索贿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相对于收受贿赂而言)。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还需“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单位受贿罪在立法中没有将索取行为与非法收受行为区别开来,把这两种行为看成是并列的,不分其性质与主观恶性,相比之下,单位受贿罪的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行为要比受贿罪简单一些,一般都是直接的索取或者收受。

法律中规定属于特殊主体,虽然只有单位可以构成此罪,但这里的单位也是有要求的,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另外对此罪的处罚也与对受贿罪的处罚不同,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